-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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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7字
- 2021-05-28 19:34:47
第一章 绪 论
1.1 复习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经济全球化、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经济全球化是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涌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世界范围的经济高速融合。亦即世界范围内各国成长中的经济通过正在增长中的大量与多样的商品劳务的广泛输出,国际资金的流动,技术被更快捷地传播,而形成的相互依赖的现象
1.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1)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经济全球化具有如下特征:
①市场全球化。市场全球化意味着:
a.由于各国市场体制的建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成一体,形成了一个开放式的全球市场经济体制,通行的是价值规律和竞争原则;
b.较少的贸易壁垒和市场力的解放,使货物、资本、技术、信息、服务以及人员的跨越边界的流动成为可能,并且得到空前发展;
c.全球电子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标志着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它不但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没有国界的虚拟大市场,而且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有力工具。
②生产和消费全球化。
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化经济活动的主体。跨国公司的跨国生产和提供的服务活动,促进了人员的跨国界流动以及消费的全球化。
③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包括本土的、国家的、区域性的)相辅相成。
地区内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带动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它们之间是一种复合的相互促进的关系。
④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
(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
①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a.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并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
b.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c.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d.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②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a.法律的趋同性发展
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经济全球化在五个方面促进着国际经济法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内的统一过程:
第一,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典型代表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第二,促进区域多边经贸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如欧盟的有关指令和法律,美加墨自由贸易区协议,亚太经合组织的有关文件等。
第三,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如《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以及前述在电子商务和金融监管领域大量出现的行业自律规则等。
第四,各国国内法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
第五,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
b.法律的多元化发展
法律多元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WT0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
第二,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第三,和WT0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新的多边国际条约出现。
第四,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
在全球法律多元化发展中,双边和区域性多边一体化安排显得格外突出。
2.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
(1)国家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剧了国家之间的竞争。
①米歇尔·波特认为政府既可以是产业发展的助力也可以成为产业发展的障碍。政府推波助澜的作用表现:
a.国家可以自身的环境条件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国家是企业最基本的竞争优势,其创造并延续企业的竞争条件。这不但影响企业策略,而且是创造并持续生产与技术发展的核心。
b.在国内,政府的角色是干预和放任的平衡。面对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政府应采取更为公平和超然的立场,帮助企业克服惰性和依赖保护的心态,不断刺激企业的创新能力。
c.政府可采用关税、非关税、政府采购等方式推动企业的投资形式(集中式、分散式投资形式)。
d.政府可用教育、补贴、资金市场政策、税收、法律与规范等手段干预市场。
e.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市场是不分国内、国外的,但研究表明,每个国家“社会与政治的历史背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会影响到产业的竞争优势”。强劲的良性国内市场竞争与随之而来的长期竞争优势,是外国竞争者无法复制的。
f.如果一国能将它的文化、经营方式和规范输出国外,则更加有利于该国服务者的国际竞争。
g.跨国公司的据点优势来自于所在国据点,特别是母国据点的优势和战略意义。
②波特认为,国际竞争优势的衡量标准是:
a.企业能对多国进行实际而持续的出口贸易;
b.在母国发展资产与技术并借以进行海外投资。
③波特理论的创新之处:
a.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不同,波特认为,许多产业现象不能用生产因素的比较利益来解释,特别是技术的演进,足以帮助企业用以弥补一国资源的不足。
b.波特的理论不是静态的竞争理论,而是一种不断进化的竞争理论。其钻石理论中的各因素是彼此关联互动的。
c.他认为,政府的作用不是决定性的。没有企业的基本因素,仅有政府的作用也是徒劳无益,更何况政府的作用可正亦可负。
d.波特钻石理论建立起的竞争优势理论,将传统的“比较利益”的观点提升到“国家竞争优势”的层面。
(2)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或称“钻石理论”给国际经济法研究带来诸多的启发意义:
①国际经济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市场主体跨国公司及其行为规范的研究。
②在国内法中,公司法研究本国企业的内部关系,合同法研究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波特的钻石理论给我们的启发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企业群的竞争力。
③加强对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法理和利弊研究。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1)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①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②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③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④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⑤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大体可分为两派: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国际法”或“经济的国际法”。
②立足于探究及剖析跨国企业和经济活动,以及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特点和现实。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这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平衡的产物。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建立和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制定统一的行为规则。
(2)国际商业惯例
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
(3)国内立法
各国的国内立法(或一国国内立法中的涉外部分)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4)国际组织决议
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的决议和规定,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国际组织、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的决议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3.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伴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的。
凯恩斯经济理论主张国家对经济、工业以及金融事务进行全面干预。表现在:
(1)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经济政策以及战后为恢复经济,国家不得不抛弃传统的对经济的“自由放任”转而进行全面控制和干预。
(2)19世纪西方各国相继确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经济上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出现了民间自治的卡特尔,继而发展成为跨越国境的国际卡特尔。
(3)经济交往的扩大,资产阶级政权与垄断资本相结合,加深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又导致了国家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4)为满足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需要,导致了各种形式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使得许多新国家诞生。在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积极投入到了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中。
(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物质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使得各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和劳工福利问题更加重视和关注。
(7)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精、尖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国防以及有关公用事业,如交通、能源、广播、通讯、邮政等部门的发展,不但需要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持和鼓励,而且需要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甚至垄断。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1.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日消灭。国际经济交往中,自然人可以从事各种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其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由有关的国内法和法人章程确定。在我国,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多以法人的形式出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定中国法人资格。作为营利性法人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非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的外国法人或经济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其本国法确定,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因此,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2.跨国公司
(1)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①概念
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②特征
a.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b.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c.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d.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e.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多制定有大量只针对外国资本的优惠措施。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待遇,但另一方面在实施追逐高额利润的跨国经营战略时又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矛盾往往会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2)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①母公司(parent company)
母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在其子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于子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公司。母公司一般是依照母国的法律规定设立的,其权利义务依照母国的法律和公司的章程确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②子公司(affiliate)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约或协议等形式接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一般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
③分支结构
海外分支结构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可分为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分支结构一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跨国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4)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①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SA8000是全球首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包括标准和程序,其涉及的范围包括:
a.核心劳工标准。包括雇佣童工,强迫性劳动,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
b.工时与工资。包括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九方面。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制定和执行中必须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及其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
(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3)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用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中确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提出在发展方面,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要求国际大家庭的成员通过单独和集体的行动,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技术、资金、资源、贸易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繁荣,反对武力和对抗,从而保证人类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义中稳步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
4.公平互利原则
(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
(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
(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方面,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五、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
1.国际经济法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样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其适用法律的多样性。因此,对于某一法律关系不但要研究本国法,还要研究交易对方以及有关各方国家的法律,研究与之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但要研究有关调整私人交易关系的法律,还要研究国家有关管理与控制经济方面的法律。
(2)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在多侧面、全方位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是世界多元化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的反映。
(3)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