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1]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解读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本条是对物权编调整范围的规定。物权法律关系,是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编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编上的物通常是指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即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著作、商标、专利等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不是物权编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编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编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物的利用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自己使用或交他人使用。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编。

关联参见

《民法典》[2]第2条、第114条、第1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条

第二百零六条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解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编,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此,物权编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作为物权编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物权编的始终。

关联参见

《宪法》第6条、第11条、第15条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解读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本条是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表现为:(1)物权的主体平等,不得歧视非公有物权的主体;(2)物权平等,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还是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是平等的物权,受物权法律规则的约束,不存在高低之分;(3)平等受到保护,当不同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不得对私人的物权歧视对待。

其他权利人 本条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是指,无法完全纳入“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利人,如公益性基金会等。

关联参见

《宪法》第12条、第13条;《民法典》第3条、第113条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条文解读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即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物权变动规则,即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2)物权的公信,即物权变动必须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方式让广大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不应该妨碍谁。而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

物权公示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才能取得公信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交付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关联参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