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 2947字
- 2025-05-14 15:57:21
二、拆迁征收
1.综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8日
·建督综函〔201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决定在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客观、公正、完整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合理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音频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应当实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
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等,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音像记录方式,提高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做好执法文书和视音频资料的管理和存储,逐步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关联共享。
三、注重记录工作实效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执法文书和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检查。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数据统计分析、执法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工作要求,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严格规范记录行为,妥善保管使用记录信息,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效推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12月19日
·建办保〔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八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办发〔2016〕82号文件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11日
·建保〔2016〕1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既包括棚户区征收拆迁和居民安置,还包括开发利用好腾空土地资源,实现腾空土地出让,依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棚改贷款,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大体平衡。为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全面推进棚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速推进棚改。《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2016年改造600万套棚户区住房任务,要在原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棚改推进力度,确保早开工、早见效;确保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确保落实棚改信贷支持政策;确保棚改资金安全高效利用。同时,要抓紧筹划2017年棚改工作。
二、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要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建立健全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则,严格评估制度,确保征收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大手大脚花钱,严禁违规支出。
三、科学规划棚改腾空的土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要求,做好城市规划工作。腾空土地的道路、绿地、公共空间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占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要通过科学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确保有足够的土地可以出让。
四、注重配套和环境建设。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腾空区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抓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建设,搞好绿化,美化环境,吸引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进驻。
五、优先安排出让棚改腾空的土地。在编制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改腾空土地出让。市、县的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优先用于棚改;棚改实施主体要构建动态还款机制,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
六、同步推进产业发展。各地在推进棚改的同时,必须努力发挥本地优势,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社会投资,培育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让城市居民不仅住得下,而且住得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本地区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努力完成今年棚改征收拆迁和居民安置任务,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大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