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聚餐饮酒后死亡,其他共饮人是否应担责?

案情介绍

许某与被告廖某、刘某甲、刘某乙、乔某等人因经常在乔某家的麻将馆打牌而相识。2019年11月,被告刘某甲约许某及被告乔某等人到其家中用晚餐,席间许某与各被告均喝了白酒。后几人相约到乔某家打牌,刘某甲先在家收拾碗筷,随后到达乔某家短暂逗留后先于几人离开。打牌结束后许某骑电瓶车自行离开,后于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许某家属认为各被告在明知许某醉酒且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其独自骑电瓶车回家,导致其发生事故而死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进行赔偿。请问,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在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的侵权责任,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民事权益被侵害。其二,造成了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因此,损害只是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其三,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其四,存在过错,是指加害人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即便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没有过错,也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己的酒量大小等实际情况适量饮酒,亦应当预见酒后骑电瓶车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放任结果发生,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状态,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一同饮酒,各被告与许某之间产生了相互照顾、保障安全和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被告乔某、廖某、刘某乙明知许某是骑电瓶车前往的,应对其酒后驾驶电瓶车离开有一定的预见性,但上述三被告未能劝阻其不要骑电瓶车离开或是护送其安全回家,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甲虽是聚餐活动的组织者,但餐后许某与其他人同去乔某家打牌,其并未参与后续活动,且早于许某离开,故其对许某安全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因此终止,不应承担责任。总之,在该类案件中,分担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行为的过错大小以及对损害的原因力。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贴士

聚餐饮酒有风险,互相关爱是关键,过错致人损害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