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典护佑生命健康

1.自愿参加羽毛球比赛受伤,由谁担责?

案情介绍

宋某祯、周某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多年来经常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一天上午,宋某祯、周某与案外四人在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比赛。运动中,宋某祯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方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祯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祯至医院就诊治疗,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某祯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本案中,宋某祯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问题。自甘风险,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有利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责任界限。《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适用自甘风险,免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第一,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害人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不是被迫参加的。自愿参加表明了受害人是明确知道该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愿意承担该文体活动中的风险带来的损害。第二,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是指与受害人一同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人,如拳击比赛中的对手、球赛中的其他球员等。当其他参加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不能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的法律效果只是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该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或者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并不能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为由免除。

本案中,宋某祯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对宋某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周某在宋某祯将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场地后迅速移动并杀球进攻,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而周某系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未经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且杀球进攻系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而球速快、力量大也正是这一技术动作的主要特点,故周某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宋某祯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小贴士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