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9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某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2月1日,某公司在公司内张贴《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劳动者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失业证,方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张某看到通知后仍不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辞职。2018年2月27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二倍工资差额60413元。

裁判结果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虽然某公司张贴了《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书》,要求张某提供失业证等材料,但是用工时间满一个月后,某公司并未终止劳动关系,还继续用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仍在于公司,故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少,但部分劳动者却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论何种原因,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继续用工,用人单位将面临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因此,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经通知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终止劳动关系。那么,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是否还能以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仍可要求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通知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关系合法终止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证据,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列明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经通知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文书链接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致:

身份证号码:

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职本公司,但一直未依法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公司通知您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您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与您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本通知书,本人知晓其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人意见如下:________。

签收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致:

身份证号:

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职本公司,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您仍未按期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或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

1.您的薪资结算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人民币第________元。

2.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种情况:

(1)无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元,依法于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请您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配合办理工作交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公司办理本人工作和财物的交接,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

4.请您配合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并请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本通知书,本人知晓其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签收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