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全流程手册
- 秦占飞
- 2204字
- 2025-05-14 16:06:24
第一节 合同综述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它通过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起着维护并保障经济交往顺利进行的作用。合同的应有之义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只有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才可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简而言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三)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合同的分类
社会经济活动和财产流转方式是多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有着不同的经济目的,而不同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合同的多样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不负有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
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第一,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效力,单务合同无此效力。
第二,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
比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则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若对方已履行,则应将所得利益返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义务。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无须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第一,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责任通常比无偿合同重;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有偿合同时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则为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个别情形除外),而对于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益方均可单独订立;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应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
(三)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时是否需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的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
第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还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第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及承担的责任不同。诺成合同中当事人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只是先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为不要式合同。
(五)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在明示合同中,当事人要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他们缔结合同的意愿,而默示合同只能从当事人的行动或当时的环境来推断出他们缔结合同的意愿。从法律意义上讲,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仅仅是表达承诺的方式不同,其法律效果则是相同的,它们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三、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依照合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就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的规定及实践,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分为两大部分: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合同的选用条款。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一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合同中缺少这类条款,或这类条款不明确,合同就很难履行,甚至导致合同本身不成立。概括而言,必备条款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住所;
2.签约日期和签约地点;
3.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技术条件、质量、标准、数量;
4.价格条件、付款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的条款;
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选用条款
一般而言,合同的选用条款包括下列条款:
1.合同能否转让及其转让方式;
2.争议解决方式及所适用的法律;
3.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责任承担方式;
5.标的物的保险范围及保险费的承担方式;
6.合同的担保;
7.不可抗力;
8.索赔。
无论是必备条款还是选用条款,都是对一般合同而言,如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合同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FIDIC制定的有关合同条件,是将必备条款和选用条款综合编纂而成,用以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范本。
在合同的正文之外,对合同中某些未能详尽说明的内容,一般作为合同的附件在合同中列明,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