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不一定。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拣选工,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合同期满后,某公司与王某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也未再到某公司上班。因对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8000元。

某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到期,我公司享有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公司多次口头通知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其未来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属于主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7日期满,在双方并未达成续订合意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某公司主张口头通知王某续订劳动合同,王某予以否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第44条第1项、第47条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某公司支付按两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仲裁院遂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很多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有权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当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然而,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理解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此应理解如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工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送达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由劳动者出具在前述条件下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确认函。否则,用人单位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有权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但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文书链接

续订劳动合同征询意见通知书

致: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拟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您续订劳动合同。

现公司征询您的续订意向,请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以下签收回执交回公司;如未在该期限内回复的,将视为您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____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本意见书。本人意见如下:

□ 本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 本人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签收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致: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1.您的薪资结算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种____情况:

(1)无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元,依法于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请您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配合办理工作交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公司办理本人工作和财物的交接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

4.请您配合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并请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回执

本人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本通知书,本人知晓其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签收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