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百例(含常用范本)
- 段彪永编著
- 3233字
- 2025-05-14 15:25:17
7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用工,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需要。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作岗位为工勤,某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已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了网上劳动合同备案,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3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2月12日,因对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某公司主张其已与张某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但并未提供张某签字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信息的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能据此推定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满后张某继续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自2018年12月1日起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至2020年5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截止时间应为2019年11月30日。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张某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张某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张某于2020年12月12日提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法院对张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网上劳动合同备案不再要求上传劳动合同扫描件后,用人单位更不注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误以为备案了劳动合同信息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就不会有法律风险。
笔者进行实务案例梳理后发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有以下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首次就业时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形,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入职后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无法律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第1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但据此规定可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因此,劳动者入职后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之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双方形成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对此,用人单位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责任情形下,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时长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满起算,计算至满一年,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计算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不受11个月的限制。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但对于时效的适用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不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多久,都应赔偿二倍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如劳动者在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未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仅能要求支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往前计算一年的二倍工资,一年之前二倍工资的请求因已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从案件数量上来看,多数案件支持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情况下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笔者认为,裁判者更多考虑的是劳动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违法风险和成本不宜极度放大,其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